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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豫宁大道**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1LPC8L。

经营者:黎建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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