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9674346L。
法定代表人:何小康,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霜,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中融中央公馆**楼****代码:91350900717301740J。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属于涉及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审裁定对此基础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而非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并非单一诉请停止信息网络传播,故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即被控侵权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仅是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网络、信息,故本案应按整体认定案由并确定管辖法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二)原审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侵害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
不宜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扩大解释,将被上诉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将被上诉人所在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其享有专用权的“佳佳基”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佳佳基加盟”,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审法院以其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误,应予纠正。
鉴于现有在案证据无法体现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