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352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国士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平阳商贸城****商铺(时顺文具)。
经营者:段爱军。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怡发文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西港村工业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经营者:赵文英。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国士文化用品商行、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怡发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