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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张雷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23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丰埠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3251980081612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洁具店,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上涂村前岗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 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雷于2020 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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