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26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科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如意路龙城华府菁华府16B。
法定代表人:肖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亿科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116192.9、名称:单车支架(TAH-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