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贡区家贵富侨足浴店,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册号:360702600445526。
经营者:刘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崇林,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贡区家贵富侨足浴店(以下简称家贵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知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富侨公司于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侨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