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多好多超市,经营地,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人民街**iv>经营者:金德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多好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7月3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