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480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48883T。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玫瑰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福大厦鸿福阁2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615541。
法定代表人:林玉民。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玫瑰欧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