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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559号
案件名称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59号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陈家垟村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山门路**101>法定代表人:罗牛根。

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1026××××.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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