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80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一: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
法定代表人:滕忠柱。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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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通过京东商城的“宝茄雷龙首饰旗舰店”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原告第7733151号“”(第18类)、第13947070号“”(第18类)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删除在京东商城平台上的全部侵权产品链接、文字介绍等;
2.判令被告一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等相关维权合理费用损失;
4.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对被告一的协助侵权行为,即删除被告一在京东商城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文字介绍等;
5.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请求合计费用共赔偿总金额人民币45000元)。
事实和理由: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山公司)是第7733151号“”(第18类)、第13947070号“”(第18类)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原告是经狮子山公司在中国大陆享有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享有商标注册人授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维权措施的权利。
经过商标权人不断的推广和经营,上述注册商标已成为深受不同阶层消费者喜爱,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品牌。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宝茄雷龙首饰旗舰店”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侵权的第18类的商品中使用及销售印有第7733151号“”(第18类)、第13947070号“”(第18类)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被告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京东商城),在为被告一提供网络平台展示和商品搜索服务时,并未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审查、制止义务,属于共同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销售时:①在案涉商品链接的搜索名称:“宝茄UBIWorkshop原厂游戏影视周边刺客信条圣殿骑士戒指项链AC枭雄寓意礼物旗舰店自营京东白色单肩包刺客信条”,京东价:??164.42元(累计评价10+)(详见证据三(2018)粤广海珠第36997号公证书第6页第2图,放大图见公证书第7页第1图)商品链接的产品上使用印有与第7733151号“”(第18类)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以及印有与第13947070号“”(第18类)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
被告意图通过侵权链接名称上的商标字体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搜索该商标时优先发现被告销售的商品,抢占原告商标的搜索自然流量,并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原告的产品,提升其谋求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利,进而减少原告及授权商家的交易机会,给原告及授权商家销售减少交易机会,进而造成原告的授权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及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导致了该商标品牌价值贬损和原告经营损失等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商标权益。
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受诉法院所在地既非申请人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为了在受诉法院审理,恶意创造管辖连接点。
被告二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不应直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前,申请人已经在被告二的平台上删除了涉案链接,原告要求被告二删除网络链接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二未尽到管理责任。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告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虚列被告。
申请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本案原告已经就同一案情分别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已经开庭辩论终结后以达成庭外和解撤回起诉。
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正在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