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38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嘉义源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20281U。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龙胜市场1D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15848K。
法定代表人:陈少钦。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正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08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