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富华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茜坑路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424197104173510。
负责人:张锡和。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能祥瑞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