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29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整套**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A2Q4Q。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长龙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4E287。
法定代表人:邹兴举。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品鼎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