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98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玉香,女,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燕,系吴玉香之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