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卫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马长虹,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付鑫,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付建影之女。
原审第三人:付晶,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付建影之女。
原审第三人:付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付建影之子。
原审第三人付晶、付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鑫,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付建影之女。
上诉人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原审第三人马长虹、付鑫、付晶、付磊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5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奎、郑青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昌学霞,原审第三人马长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原审第三人付鑫及原审第三人付晶、付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318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依法宣告专利号为02121262.7、名称为“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的防护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限定将待处理的杆、管放入具有除油液的除油槽内,用槽内加热系统加热2小时,并限定了除油液的组成、重量百分数和除油液的量;
②限定了将除油后的杆、管放入盛有除锈剂的除锈槽中,在10-35℃下浸泡2-8分钟,并限定了除锈液的组成、百分含量和加入量;
③限定了喷涂为内壁喷涂和外壁喷涂,并限定了具体的喷涂工艺参数;
④喷涂顺序、温度以及喷涂状态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创业公司厂志68页第二节防腐管生产专述第一章生产工艺,描述了防腐管生产工艺过程分为四部分。
1工件预处理即水洗工序:原材料经碱溶液浸泡除油—水洗—酸洗除锈—水洗—钝化液浸泡(或磷化)以提高漆膜的附着力—吹风干燥。
2喷漆:包括内壁喷涂加外壁喷涂料。
内壁喷涂使用普通喷枪,外壁喷涂采用静电喷涂机。
3烘干:喷涂后的涂料管经高温烘烤、干燥,方位成品。
1979年以前,此工序采用燃油热风炉施行烘烤。
现在使用远红外烘干炉。
4成品检验后出厂。
预处理后的工件经过三次反复喷涂加烘烤即为成品。
厂志70页倒数第一段记载了表面预处理除油的原材料:火碱、纯碱、水玻璃、洗净剂,用于除锈的油盐酸、磷酸、硝酸锌、氢氟酸、磷化或钝化、重铬酸钾、铬酸酐。
创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创业公司二审期间提出的证据在无效阶段和一审阶段均未出现过,也不是被诉决定的依据,坚持被诉决定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马长虹及付鑫等第三人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创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创业公司起诉请求:一、被诉决定中关于涉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认定错误。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三段记载可以确定,从防护机理上是采用多功能镀层的方法以同时达到防腐、滑润、耐磨的目的,而不是被诉决定中认定的“从防护机理上是采用双层镀和/或内外部喷涂的方法以同时达到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目的。
”被诉决定基于该错误认定而认定证据5及证据3没有给出针对油田专用推油杆、油管和套管如何选择涂料以及涂料的具体涂覆方法的技术启示,因而也是错误的。
二、被诉决定关于涉案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被诉决定违背了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没有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给出其技术效果。
而且,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可在证据5的基础上调整得到,区别技术特征④已被证据3公开,另外,证据6-8中也公开了除油、除锈、涂料及涂装技术,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
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因此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存在瑕疵,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
原审法院查明:本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7日,专利权人为付建影、马长虹。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防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除油:将待处理的杆、管放入具有除油液的除油槽内,用槽内加热系统加热60-90℃,加热2小时后即除去管、杆上的丝扣油或污油,所述的除油液的组成和重量百分数:清清剂30%,浓度为20-30%的氢氧化钠15%,其余为自来水,除油液的量以满过杆、管表面为限;
(2)除锈:将步骤(1)除油后的杆、管放入盛有除锈剂的除锈槽中,在10-35℃下浸泡2-8分钟即可除去杆、管表面的油垢、锈斑和氧化膜,所述除锈剂的组成和百分含量:浓度为31-38%的盐酸50%、缓蚀剂六次甲基四胺3-5%,其余为水,其加入量为满过杆、管表面为限;
(3)内壁喷涂:经除油、除锈的油管和套管的内壁用内喷漆枪喷漆雾化,喷漆压力为4-6Kg/cm2,内喷漆枪在油管内孔中,行走速度为20-3Om/min,往复运动,管体在原位置以500转/min旋转,喷2-3次每次涂层厚度为15-20微米,每喷一次均需烘干固化漆膜;
(4)外壁喷涂:经除油、除锈的油管和套管的外壁以及抽油杆用喷枪以流量为150g/min喷2-3次,每次厚度为20-25微米,每喷一次均需烘干固化漆膜;
(5)烘干固化漆膜:油管和套管内外壁以及抽油杆每喷完一次即连续传入到烘干炉中,在180-200℃烘干,从进炉到出炉的时间60分钟,每次喷涂后烘干的漆膜呈棕褐色。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漆包括环氧酚醛树脂、石油树脂、聚醋树脂、粉末涂料、沥青涂料中的任一种。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和步骤(2)所述的除油槽和除锈槽结构为:槽的两侧设有吊装杆、管支架,在槽内两侧和底部设有以导热油为加热载体的排管加热器,槽的尺寸为长11米、宽和高为0.8-1.4米,槽的壁厚为5-10mm。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和步骤(2)的除油槽、除锈槽加热系统包括导热油加热锅炉,输导热油泵与导热油加热锅炉和槽内加热排管即加热器相连,导热油加热锅炉顶部用管线与油气分离器连接,油气分离器另一端通过管线与加热器相连,在输导热油泵与排管加热器相连的管线上设置有膨胀加油池,在油气分离器与排管加热器相连的管线上设有温度计,此外,在连接的管线上还设有进油阀、出油阀,所述的加热排管为ø76×3的20号钢管,间距1OOmm,长10.5m,在槽的侧壁和底部均布。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烘干固化漆膜用的烘干炉具有上炉膛,上炉体加热排管及其吊挂架,上炉体具有保温层,下炉体加热排管,传送待烘的杆、管且经过上、下炉体加热排管中间的链条,控制链条运行速度并与电机相连的减速器,减速器由传动链条与传动链轮相连,此外还有上炉体加热排管进导热油阀和出油阀、下炉体加热排管进油阀以及出油阀。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三段记载:本发明的方法由于对杆、管进行阳极镀层,实现阴极保护;
由于对杆、管进行多功能镀层,特别是镀层嵌入聚四氟乙烯,使杆、管防腐、防垢、润滑、耐磨等性能大幅度提高,因此经处理后的杆、管特别适合于抽油机井、注聚合物和二氧化碳井;
本发明的方法还可以是内孔阳极镀多功能镀,然后外壁喷涂,还可以是内外阳极镀,再内外壁喷涂,得到混合层,可根据用户要求,选择任一工艺加工成防垢层、防蜡层、防腐层或其它多功能层,这样针对性强,可以降低成本,并且特别适用;
本发明的方法同样可以对使用过的杆、管进行修复,在修复中加入表面热处理过程,可恢复旧杆、管的性能,而且使旧杆、管增加多种防护方法和保护层,使旧的杆、管重新下井使用,可获得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6年7月28日,创业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5、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5,其中: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于2016年6月16日针对本专利出具的编号为G1606920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0年4月26日,公开号为CN1251417A,申请号为99122368.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证据2公开了具有防腐、防垢、防结蜡镀层的金属管及其制造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2段),涉及金属管内外表面镀层结构及成分和其镀层工艺技术;
采用有机或无机涂层法:制作涂层工艺为:首先对金属基体进行除油,再对金属基体除氧化膜,再喷沙处理,在90℃下精除油,在90℃下用热水洗,在室温下用流水洗,在室温下用酸洗活化,在室温下用流水清洗,在40-90℃下进行磷化处理,在室温下用流水清洗,在室温下钝化处理,再用热风进行干燥,在室温下喷涂含有PTFE、(CF)n、MoS2粒子的复合涂料,最后固化成型;
涂层主要由涂料、聚四氟乙烯及(CF)n粒子组成,聚四氟乙烯及(CF)n粒子含量为1-50vol%,涂层厚度为30-180μm,磷化层厚度为5-50μm。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7月4日,公开号为CN1301931A,申请号为99127609.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证据3公开了高强防腐耐磨涂层复合管材(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在钢管的内表面和/或外表面热喷涂一层防腐耐磨涂料,用热涂覆的方法保证钢材与涂层的粘结强度和全面覆盖,热涂覆方法如下:1、将被涂管材喷砂除锈、去油;
2、将管材加热至190-250℃;
3、趁热用风送喷粉枪将上述涂料涂覆在上述管材上;
4、在170-190℃保温固化1小时。
证据4:公开日为1994年7月13日,公开号为CN1089341A,申请号为93100518.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证据5:“石油化工厂设备检修手册第四分册防腐蚀工程”,秦国治、袁士霄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1996年8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版权页、正文第14-18、90-105页,复印件,共22页。
证据5公开了金属表面处理的方法(参见其正文第14-15、18、95-96页,表2-1、2-5、7-11),金属表面存在的污染物主要是油污、铁锈和旧的防腐层,金属表面处理包括:除油、除锈、清除旧防腐层,可采用碱性化学除油:利用碱溶液对油脂的皂化作用、以除去皂化性油污,同时利用表面活性剂的乳化作用除去非皂化性油污;
对碱液的要求有较强的皂化能力和乳化能力,又不腐蚀基体金属;
常用碱液有氢氧化钠、碳酸钠、磷酸三钠、硅酸钠等;
碱液除油配方及工艺条件如下表: 序号 碱液配方,% 工艺条件 适用范围 1 氢氧化钠 3 磷酸三钠 5 硅酸钠 3 水 89 90℃ 40min 清洗钢铁表面少量油污 2 氢氧化钠 5 磷酸钠 10 硅酸钠 10 水 75 90℃ 40min 清洗钢铁表面大量油污 3 磷酸三钠 10 水 90 90℃ 40min 铜及铜合金表面的油污 4 氢氧化钠 2 磷酸三钠 5 硅酸钠 3 水 90 60℃ 5min 铝及铝合金表面的油污 金属表面除锈可采用化学除锈,金属表面的锈层和氧化皮主要是金属的氧化物,化学除锈是利用各种酸溶液与金属表面的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使其溶解在酸溶液中,从而达到除锈目的,通常也称为酸洗;
几种酸洗液配方及工艺条件如下: 序号 配方 工艺条件 备注 1 工业盐酸 15-20% 乌洛托品 0.5-0.8% 水 余量 30-40℃ 5-30min 除锈快效果好适用于钢铁表面严重锈蚀的工件除锈 2 工业盐酸110-180g/L d=1.18 工业硫酸 75-100g/L d=1.84 乌洛托品 5-8g/L 水 余量 20-60℃ 5-50min 适用于钢铁表面除锈 3 工业硫酸180-200g/L d=1.84 食盐 40-50g/L 苦丁 5-8g/L 水 余量 65-80℃ 16-50min 适用于铸铁及大块锈皮的清理 4 工业磷酸 2-15% 水 余量 80℃ 除净为止 适用于锈蚀不严重的钢、铁表面,可做涂料的基层处理 石油化工管道防腐蚀涂装常用涂料:管道外壁防腐蚀涂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耐水性好、耐酸碱、耐化学介质、绝缘性能好、抗细菌腐蚀、温度变化适应性强、与金属附着力强,并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施工简便;
目前,各种管线用涂料主要是环氧树脂系统和聚氨酯两大类,此外还有低密度聚乙烯、这种涂料透气性小,渗水性低,耐磨,耐腐蚀而无需阴极保护,石油化工管道防腐蚀涂装的特点及常用涂料如下表: 类型 物点 常用涂料 管道外壁喷涂 埋地管道、耐土壤、盐、碱、水份等的腐蚀,露天管道耐工业大气腐蚀,耐候 环氧焦油沥青、环氧粉末、聚氨酯环氧,聚氨酯改性乙烯树脂涂料 油气长输管线内壁涂装(主要输送原油、天然气及煤气等) 耐油、不被油侵蚀、不污染油质,抗渗透性好,不渗水,不透气,耐腐蚀 环氧酚醛,环氧聚氨酯,环氧粉末 化工管道内壁涂装(主要输送液体反应物料,酸,碱,盐,液氨,液氯,溶剂等) 耐化学药品腐蚀,耐酸耐碱,耐温,耐温变,耐水,耐溶剂 聚氨酯环氧,聚氨酯改性乙烯,环氧酚醛,环氧沥青 海水管道涂装、水电站管道涂装 耐水,耐冲击,耐盐雾,耐湿热 聚氨酯环氧,聚氨酯改性乙烯,环氧酚醛,环氧沥青 小口径普通水管涂装 耐水 环氧焦油沥青 泥浆管道及输送粉末管道的涂装 耐磨,摩擦系数小,耐腐蚀 环氧聚氨酯,聚氨酯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创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时,重新提交了证据4,并补充提交了证据6-9(编号续前): 证据6:“油气田腐蚀与防护技术手册”上册,《油气田腐蚀与防护技术手册》编委会编,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30-234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7:“涂装技术实用手册”,叶扬祥、潘肇基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8月第1版第4次印刷,扉页、版权页、正文第25-27、37、46、66-81、110-115、138-143、343-346页,复印件,共39页;
证据8:“粉末涂料与涂装技术”,南仁植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2001年4月北京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58-263页;
“材料表面技术及其应用手册”,钱苗根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6717-2008《油管和套管内涂层技术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16日发布,2008年12月1实施,复印件,共13页。
2016年11月15日,付建影、马长虹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包括针对本专利的在先第286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合同书、检测报告、合作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纲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多份附件。
创业公司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7第229-233、272-274、300页的复印件(共9页),放弃证据9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出示了证据1、5-8的原件。
创业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5、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6-8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同时,合议组当庭告知:创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增加了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其超出了补充无效宣告理由的期限规定,因此对其增加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审理。
2017年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该决定认定如下: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区别①-④,即:①限定将待处理的杆、管放入具有除油液的除油槽内,用槽内加热系统加热2小时,并限定了除油液的组成、重量百分数和除油液的量;
②限定了将除油后的杆、管放入盛有除锈剂的除锈槽中,在10-35℃下浸泡2-8分钟,并限定了除锈液的组成、百分含量和加入量;
③限定了喷涂为内壁喷涂和外壁喷涂,并限定了具体的喷涂工艺参数;
④喷涂顺序、温度以及喷涂状态的选择。
其限定了是本专利各工艺步骤具体选择的处理物料、处理手段及相应的工艺参数,尤其是内外壁喷涂和烘干步骤之间是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杆、管的处理从而获得所需的技术效果。
证据5明确记载了石油化工管道的类型很多,从管道所处的环境来看,可分为埋地管道、室内管道和室外管道;
从管道输送的物料来看,有油气管道、化工管道、水管、泥浆及粉末输送管道,每种管道所处的环境不同,腐蚀介质有差别,使用要求也不同,因此防腐蚀涂装方法和所用涂料也不同。
由此可见,虽然现有技术中除油、除锈、内外壁喷涂所用试剂种类有限,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应用场合,所采用的试剂以及工艺条件却不尽相同。
虽然证据5中采用的管道内外壁涂装的部分常用涂料与本专利相同,但是证据5中公开的待处理管道的使用环境、操作条件与本专利的抽油杆、管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依据证据5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涉及的针对石油开采用的抽油杆、油管、套管的防护和修复方法。
同理,证据3也没有给出针对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如何选择涂料、以及涂料的具体涂覆方法的技术启示。
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6和8仅涉及除油、除锈步骤,证据7是涂料、涂装技术、涂覆工具的常识性介绍,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领域内可选用的喷枪、环氧酚醛、沥青涂料、粉末涂料等具备通常的认识,但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这些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没有给出针对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如何选择涂料以及具体涂覆方法的技术启示。
因此,创业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创业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1-9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创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7《涂装技术实用手册》第6-11、229-246页,用以证明涂料颜色、涂料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9、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6月12日,被诉决定的作出日为2017年3月31日,因此本案审理涉及新、旧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即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因此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4个区别技术特征,即:①限定将待处理的杆、管放入具有除油液的除油槽内,用槽内加热系统加热2小时,并限定了除油液的组成、重量百分数和除油液的量;
②限定了将除油后的杆、管放入盛有除锈剂的除锈槽中,在10-35℃下浸泡2-8分钟,并限定了除锈液的组成、百分含量和加入量;
③限定了喷涂为内壁喷涂和外壁喷涂,并限定了具体的喷涂工艺参数;
④喷涂顺序、温度以及喷涂状态的选择。
创业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创业公司主张被诉决定第7页最后一段关于本专利“从防护机理上是采用双层镀和/或内外部喷涂的方法以同时达到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目的”的认定错误。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8段记载了本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是采用双层镀和/或内外壁喷涂的方法以达到同时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目的,被诉决定中的上述记载应来自说明书中该部分内容,并无明显不当;
而且,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内外壁喷涂的技术方案,但对双层镀的技术方案未作出限定,因此双层镀并非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从被诉决定认定的上述4点区别技术特征来看,并未包括双层镀的技术方案,可见被诉决定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并未考虑双层镀的技术方案,因此被诉决定的上述认定对创造性结论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创业公司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创业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并未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给出其技术效果,然而被诉决定第8页第2自然段已经基于4点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效果,结合被诉决定第7页最后一个自然段以及第8页第1自然段,能够知道相对于证据2,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各步骤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对杆、管的处理从而达到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作用。
因此创业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创业公司还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可在证据5的基础上调整得到,而区别技术特征④已被证据3公开,另外,证据6-8中也公开了除油、除锈、涂料及涂装技术,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针对石油开采用的抽油杆、油管、套管的防护和修复方法,从防护机理上是采用内外部喷涂的方法以同时达到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目的,经处理后的杆、管特别适合于抽油机井、注聚合物和二氧化碳井;
同样可以对使用过的旧的杆、管进行修复,在修复中加入表面热处理过程,可恢复旧杆、管的性能,而且使旧杆、管增加多种防护方法和保护层,使旧的杆、管重新下井使用,可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的区别①~④,限定了本专利各工艺步骤具体选择的处理物料、处理手段及相应的工艺参数,尤其是内外壁喷涂和烘干步骤之间是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杆、管的处理从而获得所需技术效果。
证据5虽然明确记载了石油化工管道的类型以及所处的环境,每种管道所处的环境不同,腐蚀介质有别,使用要求也不同,因此防腐蚀涂装方法和所用涂料也不同。
由此可见,虽然现有技术中除油、除锈、内外壁喷涂所用试剂各类有限,然而涉及到具体的应用场合、所采用的试剂以及工艺条件却不尽相同。
虽然证据5中采用的管道内外壁涂装的部分常用涂料与本专利相同,但是证据5中公开的待处理管道的使用环境、操作条件与本专利的抽油杆、管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依据证据5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涉及的针对石油开采用的抽油杆、油管、套管的防护和修复方法。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创业公司还主张,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证据6和8仅涉及除油、除锈步骤,证据7是涂料、涂装技术、涂覆工具的常识性介绍,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领域内可选用的喷枪、环氧酚醛、沥青涂料、粉末涂料等具备通常认识,然而基于上述同样原因,这些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没有给出针对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如何选择涂料以及具体涂覆方法的技术启示。
因此,创业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创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创业公司提交了四份证据共28页。
证据1《七八-八〇年厂技术革新情况汇报》4页,拟证明1978年创业公司已经在使用油、套管防腐工艺,并生产出油、套管及防蜡抽油杆防腐产品;
证据2《管厂一九八五年防腐技术标准和防腐管产品质量标准》8页,拟证明1985年创业公司九制定了油管防腐成型的工艺标准;
证据3《管厂一九八九年质量先进工作者名单和QC成果发表材料》6页,拟证明马长虹系创业公司员工,参加QC小组并参与《油管防腐涂料应用条件优选》课题研究,证据4《管厂厂志》10页,拟证明1979年创业公司制定了防腐管生产工艺。
针对上述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质证意见称:该四组证据均未在无效审查阶段和原审阶段提交,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
马长虹、付鑫、付磊、付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作如下认证: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在无效审查期间提供亦无客观障碍,其内容作为单方面记录并非本领域人员众所周知的公知常识内容,且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庭后,马长虹提交了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内容为马长虹和付建影任职简历的《情况说明》、《大庆油田创业金融防腐有限公司股份及参股时间》、马长虹任职为机械工程师的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本专利系马长虹与付建影独立完成,与创业公司无关;
第二组证据马长虹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华谊金属涂镀厂《申请专利技术服务合同》、大庆市红岗区龙兴钢管镀镍厂与大庆市奥尔德是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付建影及马长虹与盘锦市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付鑫及马长虹与东莞市沃德轻采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纲要》、马长虹与喀什盛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总则书》,拟证明本专利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创业公司下属公司亦与其签订过合同。
创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马长虹提供的合同证据均与创业公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马长虹提供的其他证据,无事实依据,只是其单方提供,不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作如下认证: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防护方法。
各方当事人确认:将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有四:①限定将待处理的杆、管放入具有除油液的除油槽内,用槽内加热系统加热2小时,并限定了除油液的组成、重量百分数和除油液的量;
②限定了将除油后的杆、管放入盛有除锈剂的除锈槽中,在10-35℃下浸泡2-8分钟,并限定了除锈液的组成、百分含量和加入量;
③限定了喷涂为内壁喷涂和外壁喷涂,并限定了具体的喷涂工艺参数;
④喷涂顺序、温度以及喷涂状态的选择。
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基于4点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各步骤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对杆、管的处理从而达到防腐、防垢、滑润、耐磨的作用,创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的区别①~④,限定了本专利各工艺步骤具体选择的处理物料、处理手段及相应的工艺参数,尤其是内外壁喷涂和烘干步骤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杆、管的处理从而获得所需技术效果。
虽然现有技术中除油、除锈、内外壁喷涂所用试剂各类有限,然而涉及到具体的应用场合、所采用的试剂以及工艺条件却不尽相同。
虽然证据5中采用的管道内外壁涂装的部分常用涂料与本专利相同,但是证据5中公开的待处理管道的使用环境、操作条件与本专利的抽油杆、管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依据证据5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涉及的针对石油开采用的抽油杆、油管、套管的防护和修复方法。
因此,原审法院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判定正确。
创业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厂志等相关证据,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范畴。
因此,创业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对比文件及其组合方式已不同于其在无效审查行政程序中的相应主张,构成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审查的新主张,故本院对相应证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创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50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4日 涉案专利 “油田专用抽油杆、油管和套管的防护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2121262.7) 关 键 词 创造性、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新证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马长虹;
原审第三人:付鑫;
原审第三人:付晶;
原审第三人:付磊。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大庆油田创业金属防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中的新证据采信问题) 裁判观点 创业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厂志等相关证据,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范畴。
因此,创业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对比文件及其组合方式已不同于其在无效审查行政程序中的相应主张,构成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审查的新主张,故本院对相应证据不予采纳。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