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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35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洪正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正志,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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