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大韩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诺曼仕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康乐通信市场**A2档。
经营者:郑若蓉,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上诉人朴振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诺曼仕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朴振奎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朴振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朴振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朴振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