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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厂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小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位勤,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将石路坪岗权炬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沈从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一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迈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同一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思迈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思迈达公司指控同一方公司使用的产品侵害了思迈达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172xxxx.7、名称为“一种离心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属该院辖区为由确定本案管辖。

故本案管辖争议取决于本院对于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辖区的专利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确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由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思迈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同一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平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8日 涉案专利 “一种离心机构” 实用新型专利 (ZL20172172xxxx.7)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同一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同一方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深圳市专利案件的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由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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