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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王琼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华(原红塔区德华日用品经营部一分店经营者),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王琼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云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原红塔区德华日用品经营部一分店已于2019年7月8日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正丰公司、王琼华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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