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文心西路**老汽车站西200米路南。
经营者:靳俊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世科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根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世科机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慧,被上诉人王根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王根乐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世科机械厂对于该撤回起诉请求表示同意。
双方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和解款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王根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根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王根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莒县世科塑料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