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6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洁梅,女,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郑洁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朴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