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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与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52号
案件名称徐宝洲与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宝洲;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2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头山工业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JYM11。

经营者:吝月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茂南约商业街自编**白云湖创意产业园****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426454。

法定代表人:董大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雨,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徐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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