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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昌乐县辉仔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昌乐县辉仔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昌乐县辉仔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91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辉仔食品商店 投资人:张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辉仔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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