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社区英泰工业务****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固区中街讯台手机城。
经营场所:西固区西固北街**第****。
经营者:刘鹏,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固区中街讯台手机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