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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44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惠来县周田镇锡雄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4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来县周田镇锡雄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陈锡雄,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惠来县周田镇锡雄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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