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4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来县周田镇锡雄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陈锡雄,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惠来县周田镇锡雄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