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390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彬,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