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民初1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南路5号狮峰花园AB座201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玮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海菱,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桦,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狮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肖锋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0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被告好狮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菱、陈文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2861490号、第12861492号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开支39700元(律师费30000元、运输和装卸费700元、仓储和处置费9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小米公司享有第12861490号“”、第128614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9类包括移动电源在内的商品。
小米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移动电源”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运用独特的“小米模式”经营小米产品,现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小米公司于2019年7月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珠海关的通知,称其于2019年6月28日查获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出口的200个充电宝实际使用了“MI”标识,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米公司经过仔细鉴别和研究,确认前述货物为侵权产品。
被告好狮运公司未经小米公司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小米公司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申报出口,侵害了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
小米公司已申请海珠海关扣留了该批货物。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好狮运公司辩称,一、我司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司并非涉案货物的货主,仅接受货主的委托代为办理出口报关等事务,从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我司于2019年6月22日受MAXBEZONERESOURCES公司(以下简称货主)的委托,代其办理涉案货物的出口手续。
在代理货物出口过程中,我司无权对货主委托出口的货物进行开箱验货,且货主申报的是无注册商标商品,代理人没有理由查验其商标授权情况,货主应自行对其出口的货物合法性负责,我司对其是否侵权不知情。
其次,原告提交的《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关所查获的涉案货物仅有“MI”的标识,并未提及被查扣货物有“XIAOMI”标识。
原告现无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标有与其第12861492号“XIAOMI”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开支397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金额明显过高。
我司作为货代公司,仅收取委托人4000元左右的代理费,代理涉案货物的出口手续,从未实施任何侵权或帮助他人侵权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人,不应对委托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案涉货物已经被海珠海关查扣、没收,交易并未完成,未对原告市场份额和商标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即使我司存在一定疏忽责任,原告要求赔偿高达18万多元也明显过高,对我司有失公允。
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律师费、仓储和处置费不应予支持。
综上,我司从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我司承担侵权责任无理。
且原告亦未充分证明其因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小米公司、好狮运公司围绕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举证。
小米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2861490号商标注册证;
2.第12861492号商标注册证;
3.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
4.扣留涉疑侵权货物通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侵权产品图片;
7.《发布2019年世界500强榜单:小米468位首登榜》网上报道;
8.《小米618终极战报,京东、天猫、苏宁三大平台狂揽156项第一》网上报道;
9.《2019年品牌最终价值中国品牌100强,小米位列11名》网上报道;
10.《震惊!
2018年小米竟然获得了这么多荣誉!
》网上报道;
11.《小米获评“2017年度消费者点赞杰出品牌”》;
12.小米商城网站发布的小米发展经历;
13.海珠海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缴费通知书;
14.费用清单;
15.银行电子回单。
好狮运公司为了支持其抗辩依据提交了《委托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证据。
本院组织小米公司、好狮运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好狮运公司对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6-1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小米公司对好狮运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上述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作以下认定:(一)对小米公司证据认定如下:证据6侵权产品图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珠海关(以下简称海珠海关)提交的实物照片相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7-12是电子证据,小米公司当庭登录互联网展示上述电子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好狮运公司证据认定如下:该《委托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落款加盖“MAXBEZOMERESOURCES”印章,好狮运公司说明“MAXBEZOMERESOURCES”是马来西亚的公司,另说明该协议是在中国内地签订的,但好狮运公司未能举证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资料,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仅认定好狮运公司与某主体签订了一份《委托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无法认定与好狮运公司签约的对方是马来西亚名称为“MAXBEZOMERESOURCES”的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小米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小米公司系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包括移动电源在内的商品,注册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
小米公司系第1286149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移动电源商品,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
2017年12月8日,《央广网》发布《小米获评“2017年度消费者点赞杰出品牌”》,文章主要内容:近日,小米获评“2017年度消费者点赞解除品牌奖”……据悉,小米是唯一获此殊荣的国产手机品牌。
2018年12月25日,“晒机评测”发布了《震惊!
2018年小米竟然获得了这么多荣誉!
》,文章介绍了小米公司在2018年的重大事件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019年,相关网络报道发布了“BrandZ2019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排行榜,榜单显示小米品牌新上榜,位列11名,品牌价值206.24亿美元。
2019年7月22日,新浪网发布《发布2019年世界500强榜单:小米排名468位首登榜?》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9年世界500强排行榜,小米集团首次登榜,排名468位,在上榜的全球互联网企业中排名第7,在上榜的中国企业中排名第112位;
在榜单中,小米被定义为“互联网服务和零售”行业企业,成为继京东、阿里巴巴、腾讯之后第4家登榜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也是全球第7家登榜的互联网企业;
据小米公司财报得知小米集团在2018年全年营收为1749亿元人民币,调整后净利润达85.5亿元人民币;
小米集团2010年4月创立,到如今登上《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仅用8年,成为目前最快上榜的中国互联网以及科技企业。
2019年,搜狐网发布《2019小米618终极战报新鲜出炉!
》文章,主要内容如下:小米全平台销售金额达64.8亿,京东/天猫/苏宁三大平台狂揽156项第一;
RedmiK20Pro6.18当日勇夺京东平台旗舰新品销量冠军;
小米手机6.18当日全平台销量52.5万台,斩获京东手机单品销量Top10榜单4席;
小米电视京东/天猫/苏宁三平台稳居销量销售金额双冠军,喜获大满贯;
米家空调黑马出击,6.18当日全天销量12万台,跻身京东/天猫空调品类销售金额Top4;
RedmiBook14获京东笔记本类目新品销量第一;
小米AIoT一骑绝尘,全平台销量443万件。
2019年9月,小米商城网站中“发展经历”栏目发布小米公司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如下:(一)2010年经历,4月6日小米公司正式成立,并入驻银谷大厦。
(二)2018经历:1月,米兔积木机器人履带机甲、米兔指尖积木,分别荣获美国玩具界权威性奖项「堤利威格」2018年最受家长喜爱玩具产品奖和最具创意乐趣奖;
小米与Oculus联手在CES2018大展共同发布了小米VR一体机和OculusGo;
2月,小米MIX2等13款小米产品荣获2018年iF设计奖;
3月,小米MIX2S发布、小米游戏本和小米小爱音箱mini同时发布,AI双摄红米Note5发布。
米家全景相机荣获2018年德国iF设计金奖;
4月,小米6X发布,前后2000万。
小米举办第8届米粉节;
5月,小米8发布,小米8透明探索版和MIUI10同时发布。
与大英博物馆合作,小米MIX2S艺术特别版发布;
6月,小米8系列国内开售18天发货量破百万;
7月,小米Max3发布,大屏大电量。
小米集团在香港主板上市。
8月,2018年第二季度,小米集团收入452.36亿元,同比增长68.3%。
小米米家智能后视镜系统界面设计,荣获2018年德国红点最佳设计奖。
9月,据IDC调研报告,小米手机第二季度全球销量3200万台,同比增长48.8%,增长率全球第一。
小米8青春版、小米8屏幕指纹版发布;
10月,小米手机2018年出货量突破一亿台。
开创性磁动力滑盖全面屏,小米在故宫博物院发布小米MIX3,小米8旗舰系列发货量突破600万,全球最大的小米之家旗舰店落户武汉楚河汉街;
11月,小米AIoT平台全面开放升级,与宜家达成全球战略合作。
小米集团第三季度财报发布,收入508亿元,同比增长49.1%。
11月11日双11当天,小米新零售全渠道支付金额创下52.51亿元新纪录;
12月,小米发布新品类手机小米Play。
(三)2019年经历:1月,新品牌红米Redmi发布,旗下首款产品红米Note7同时发布。
TCL集团发布公告,宣布小米集团战略入股TCL集团;
2月,小米9发布,小米9SE和小米9透明尊享版同时发布。
TFBOYS-王源正式成为小米手机品牌代言人;
3月,小米集团发布2018年财报,总收入1749亿元,增长52.6%。
Redmi四大新品发布;
4月,小米联合凌空天行开发的「天行I—1」火箭成功发射,#双面艺术#小米电视2019春季新品发布会,推出小米壁画电视#65英寸。
小米举办2019年米粉节,销售总支付金额19.3亿元,小米AIoT再创佳绩,智能设备销量超70.3万台;
5月,BrandZTM2019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发布,小米首次入围就强势排名第11位,并获得最佳新晋品牌奖。
首发高通骁龙730处理器,RedmiK20新品发布。
RedmiNote7系列开售129天,全球销量破1000万台。
2019数博会领先科技成果发布,小米斩获新技术、新产品、优秀项目等五项大奖。
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了2019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行榜,全球排名426位。
小米MIX35G版在瑞士发售;
6月,小米618总成绩出炉,全平台销售金额达64.8亿,小米手环4、小爱老师新品发布,真旗舰RedmiK20Pro首卖;
7月,小爱触屏音箱界面设计荣获2019年德国红点设计奖,小米集团首次登榜世界500强排名468位,小米集团在北京召开小米CC全新系列发布会发布小米CC9、小米CC9e和小米CC9美图定制版三款小米CC系列手机;
8月,RedmiNote8系列在北京小米科技园亮相,Redmi首款互联网电视、RedmiBook14增强版联袂登场,小米科技2019ChinaJoy首秀;
9月,小米集团与中国邮政集团达成战略合作,发布两款5G手机,印度团队手机销量累计超过1亿台,RedmiNote8Pro首销突破30万台,小米入选“2019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榜。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6月27日,好狮运公司持513120190319166451报关单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马来西亚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200个充电宝货物有“MI”标识,涉嫌侵犯小米公司所有的“MI”商标专用权;
704个充电宝、1100条数据线有“PINENG”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广东品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PINENG品能”商标专用权,货物总价值50580元。
两家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犯其商标权货物,提出扣货申请并提交担保,对上述货物采取了扣留措施后,于同年7月31日作出穗关知违字[2019]7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7204号决定书),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
7204号决定书认为:好狮运公司出口的货物标有“MI”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I”相同;
好狮运公司出口的货物标有“PINENG”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INENG品能”构成近似;
好狮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
好狮运公司出口上述货物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海珠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小米公司向海珠海关缴纳了运输费、装卸费合共700元。
诉讼中,本院根据小米公司的申请向海珠海关发函调取作出7204号决定书的执法依据(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海珠海关收到本院函件后提交以下材料给本院:货物报关单、好狮运公司以卖方身份与买方“VINCE,TD”之间的《合同》、好狮运公司开具给“VINCE,TD”的《发票》、客户为“VINCE,TD”的装箱单、7204号决定书、光盘(内容为侵权产品照片)。
上述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均没有记载充电宝或充电器货物。
海珠海关提供的侵权产品照片显示其中一产品上标识“”,一产品标识“XIAOMI.COM”。
小米公司权利商标与被诉侵权充电宝的比对图 小米公司权利商标 被诉侵权充电宝① 被诉侵权充电宝② 第2861490号 ? ? ? 第12861492号 ? 另查,好狮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贸易代理、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
三、其他事实好狮运公司为了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提交了《委托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兹MAXBEZOMERESOURCES,在2019年6月22日委托我司代理集装箱号WHLU5749420的货物出口。
该协议落款“委托方”处加盖“MAXBEZOMERESOURCES”印章,好狮运公司在“受托方”处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是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第12861492号“”的专用权人,两商标核定的商品均包括移动电源,上述两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海珠海关查扣的充电宝与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第128614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充电宝①商品上标有“”标识,与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海珠海关作出的7204号决定书认定好狮运公司出口被诉侵权充电宝①商品行为已构成侵犯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本院亦认定好狮运公司出口上述商品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商标专用权。
海珠海关对被诉侵权充电宝是否侵犯小米公司128614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未作认定及处理。
将被诉侵权充电宝②商品上“XIAOMI.COM”标识与小米公司第12861492号“”商标进行比较,“XIAOMI.COM”字体中的“XIAOMI”排在“COM”前面,“XIAOMI”是“小米”的拼音,“COM”是网站(域名)的意思,该排列组合是凸显“XIAOMI”字体,因此被诉侵权充电宝上的“XIAOMI.COM”标识使相关公众更容易注意到“XIAOMI”及“小米”,考虑到小米手机及小米手机配件产品的知名度,本院认定该标识与第12861492号商标构成实质性的近似。
好狮运公司在其出口的充电宝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公司权利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标识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充电宝为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人生产或者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制造的商品,足以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好狮运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
商品的出口权利是企业的重要权利之一,好狮运公司出口的充电宝使用与小米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势必影响小米公司的出口权利和出口份额,同时导致境外客户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第12861490号、第12861492号商标专用权。
因此,小米公司主张好狮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好狮运公司应停止出口侵犯小米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宝商品。
好狮运公司举证的《委托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充电宝的来源,本院对其主张被诉侵权充电宝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由于好狮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小米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小米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小米公司注册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好狮运公司侵权情节和侵权故意,及好狮运公司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侵权商品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移动电源商品的获利程度以及小米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好狮运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80000元(包括小米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12861490号、第128614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出口被诉侵权的充电宝(又名充电器、移动电源)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4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4元,广州市好狮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0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