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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案件名称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广,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富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王军艇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5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军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352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依法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1.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其可以分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两个技术特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王军艇认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这是一个技术特征,不能拆分;

理由是:“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这一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技术方案中,属于能够相对独立执行一定技术功能;

且能产生相对独立效果(根据不同的受力要求组合排布双层盒构件,形成工字型受力截面)的最小技术单元组合,不应对其作进一步拆分;

如果对这一最小技术单元组合进一步拆分,拆分后的技术单元必然失去其在涉案专利中的功能、效果。

所以,原审判决中将技术特征——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拆分后进行对比,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中指出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划分方法”的法律精神相悖。

2.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有二:理由一:(1)证据1说明书上标第2/3页倒数第2段记载有“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明确给出了“加强边框”的设置位置——模瓦1联接处外沿;

纵观证据1的整个说明书,没有任何关于“档板3底部边缘设置加强边框”的文字记载,且证据1中的“模瓦1”和“档板3”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结构;

因此,档板3底部边缘不存在凸沿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常明确的。

(2)作为一个独立、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实施例1并未提及所谓的“加强边框”;

换言之,实施例1中,“模瓦1”和“档板3”底部边缘均未设置加强边框;

即“档板3”的底部边缘不设置“加强边框”的这种结构是合理存在的。

相比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实施例2所载技术方案包含有“加强边框”,并明确指明加强边框4设置在模瓦1联接处外沿,以增强模瓦1的强度,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

但是,实施例2中没有任何关于档板3底部边缘设置加强边框必要性的记载。

结合实施例1中“档板3”的底部边缘不设置“加强边框”这种结构存在的合理性,实施例2明确给出“加强边框”仅设置在模瓦1联接处外沿;

王军艇认为:加强边框4仅仅设置在模瓦1联接处外沿,而并未设置在档板3底部边缘的技术方案是合理存在的。

理由二:证据1说明书附图1给出的仅是一种结构示意图,仅从附图1中得出“模瓦1与档板3形成整体后其四周边缘为加强边框4”缺少依据。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1剖视图所展示内容的解读,芯模完全可以存在以下合理结构:模瓦1的两端固联有档板3且与模瓦1形成一个整体,模瓦1的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且加强边框的长度大于模瓦的长度,而档板3的底部并未设置加强边框。

对于上述合理芯模结构,在芯模中间位置,以平行于档板的平面作为剖面剖视后投影,所得到的剖视图中加强边框与档板同样采用相同的剖视线,与附图1是完全相同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排除上述芯模结构的合理存在性。

因此,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1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异议的得出“模瓦1和档板3”的边缘均设置有“加强边框”这一结论。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无法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公开的内容;

所以,原审判决中认为证据1中的加强边框公开涉案专利的凸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证据2附图2能够给出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的技术启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2附图2中根本不存在凸沿这一结构,又何来“凸沿拐角”一说。

其明确给出的是,短钉设置在内模侧壁的四角处,绝非凸沿拐角处。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理由是:证据1中所谓的固定孔,其实是钢钉、射钉等连接件设置在加强边框时产生的孔,而涉案专利中的固定孔是为了实现可能的将盒单体之间连接成筏片的连接件的预设孔;

至于是否需要将盒单体连接成减荷筏片,施工人员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因此,证据1中“钢钉、射钉等连接件设置在加强边框时产生的孔”并非涉案专利中的固定孔;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三)被诉决定关于其他权利要求的认定错误。

其他权利要求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南通三建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王军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王军艇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王军艇,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专利号:20092001xxxx.7),申请日期为2009年1月5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12月2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包括填充减荷盒单体,钢筋,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为包括盒顶板和盒侧壁板的开口盒,该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与盒侧壁板为一个整体,所述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该凸沿的拐角设有连接固定插件,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置于上下板之间,由混凝土包裹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沿上设有固定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上有均匀排列的凸块,该盒顶板四个拐角处的凸块上有连接固定插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沿上设有固定孔,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上有均匀排列的凸块,该盒顶板四个拐角处的凸块上有连接固定插件,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凸沿上设有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其形状为倒V型结构或倒T型结构或倒U型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正投影面为方形或长方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盒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肋。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上设有凹槽。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为光滑的平面。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或盒顶板设有管线预留孔洞。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设有圆弧状凹槽。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该填充减荷盒单体通过平板或弧形板或折线板封闭开口。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平板或弧形板或折线板正投影面积大于等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盒底部开口的面积。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开口向下放置,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凸沿的拐角处设有与连接固定插件配合的支腿。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在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中间隔或紧密排列为相互平行的长条状。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在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中间隔双向均匀排列。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通过固定孔或连接固定插件由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整体为紧密或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单列长条形、矩形或方形。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2个或3个填充减荷盒单体紧密或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

2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4个或9个或16个填充减荷盒单体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方形筏片。

22.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6个或8个或10个或12个或14个或16个填充减荷盒单体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矩形筏片。

23.根据权利要求19至2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在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中填充减荷盒单体、单列长条形减荷筏片、矩形减荷筏片或方形减荷筏片紧密和间隔混合排列。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竖向高度为50-600mm,平面宽度小于等于600mm,平面长度小于等于1200mm。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为铁丝或系带或调节扣或插头插孔结构。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该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中设有可穿透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或盒顶板的水电暖管线或预留孔洞或预埋件。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为单向密肋板、双向密肋板。

” 关于本专利的其他事实: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专利号为0114xxxx.0的专利,公开了一种全封闭空腔型的空腔结构模壳,应用该空腔结构膜壳的现浇板,浇注混凝土不方便,膜壳的底面不容易浇注混凝土,混凝土也不密实,并且该空腔结构膜壳在现浇板中的排布受限制,由此形成的受力截面的受力能力不好,该封闭式的空腔结构膜壳运输不方便,占用空间大,一次性运输数量少,运费高,并且该封闭式的空腔结构膜壳一般用于混凝土等缺乏韧性的材料制作,该空膜壳在搬运的过程中,一是很容易因为强外力作用损害该空腔膜壳;

二是重量大,不便于搬动,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效率低。

专利号为0020xxxx.9的专利,公开了一种组合砼暗肋楼盖板,该楼盖板作为整体结构,运输也不方便,成本高,并且不能根据需要在现浇板中灵活摆放和设置减荷构件,现浇板的形状和结构单一,不能够满足不同场合和不同受力要求的需要。

本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部分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受力截面优良,减荷构件便于运输和灵活排列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该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可以根据不同的受力要求组合排布盒单体,并且该盒单体便于相互之间的组合和排布,组合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的现浇板厚度要求,同时,该填充减荷盒单体采用整体式结构,可以套装,便于运输,重量也较轻,进一步节约运输成本。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载明:填充减荷盒单体3还可以通过固定孔7或连接固定插件11由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

二、对比文件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916xxxx,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组合芯模”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欧阳文皇。

证据1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本实用新型是由2块或2块以上的模瓦1相互配合固联而成的封闭空心组合芯模,模瓦1的外沿设加强边框4、两端固联有档板3且与模瓦1形成一个整体。

芯模横断面几何形状可以是圆形、方形、多棱形、组合弧形或为曲面与曲面组合而成的异形结构。

实施例2,本实用新型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

所述组合芯模模瓦1之间的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或胶体粘接,或捆绑联接或其他方式固定联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1122153A,名称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

证据2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内模方案一,内膜的箱体内上下底板上均设置纵横交错垂直相交的加强肋;

侧板竖向在中间部位设置加强肋。

四角预留四个圆孔用于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以限制上下箱体的水平位移。

三、其他事实 在本案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3、6-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

2018年3月9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6-14、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中任一项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6-14、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中任一项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4、5、18-27以及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否准确 王军艇认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属于能够相对独立执行一定技术功能,产生独立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组合,不可再分。

如果对其进一步拆分,拆分后的技术单元必然失去其在本专利中的功能、效果,比如拆分后的技术单元-四周边缘设置凸沿,不能执行“扣合为双层盒构件”的技术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是两个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技术特征“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整体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便于扣合为双层盒构件,其中“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能够起到方便上下盒构件扣合的作用,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能够起到固定连接扣合后的上下盒构件的作用,两者的作用是相对独立的,并非不可分割。

由此可见,上述特征“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其可以分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两个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

2.证据1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 王军艇认为,首先,在证据1实施例2中没有关于档板底部边缘设置加强边框必要性的记载,加强边框仅仅设置在模瓦联接处外沿,而并未设置在档板底部边缘,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首先,证据1已经公开其中的模瓦的外沿设加强边框,结合附图1可知模瓦与档板形成整体后其四周边缘为加强边框,该加强边框在位置、结构和功能上均与本专利的凸沿相当,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凸沿。

原审法院认为,证据1说明书实施例2公开了“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等”,结合附图1的剖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模瓦联接处指的是上、下模瓦扣合联接处,而档板底部四周边缘相应地也存在扣合联接处,加强边框设置在档板底部四周边缘外沿以便于模瓦之间的配合联接,而并非仅指实施固定联接方式的联接区域。

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

3.证据2是否能够给出“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的技术启示 王军艇认为,证据2附图2不存在凸沿这一结构,其明确给出的技术启示是,短钉设置在内模侧壁的四角处,绝非凸沿拐角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证据2已经揭示上下内模之间拼接时在四角定位的技术,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连接位置设置到“拐角”处,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原审法院认为,证据2附图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箱体内模,其中具有盒顶板、侧壁板构成开口盒的上下组合内模之间通过四角预留圆孔在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相互连接。

由此可见,其给出了上下内模拼接时在四角进行定位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固定联接点设置在加强边框的四个拐角处。

因此,证据2附图2能够给出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王军艇的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关于证据1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 王军艇认为,本专利中的固定孔是为了实现可能的将盒单体之间连接成筏片的连接件的预留孔,证据1中的孔是钢钉、射钉等连接时设置在加强边框时产生的孔,并非本专利的固定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设置固定孔插入钢钉连接上下膜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明确限定该凸沿上所设的固定孔与其他部件的连接配合关系及作用,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记载的“可以将组合的双层盒构件通过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可以理解为该固定孔的作用之一,但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知晓,本专利中的固定孔可用于类似在拐角处连接固定插件,或可用于连接其他减荷盒单体以形成筏片,或可用于减荷盒单体抗浮等。

由此可见,该固定孔也将证据1中的用于螺丝的固定孔包含在内。

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王军艇的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在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3、6-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6-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原审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军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军艇负担。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证据1、证据2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为名称为“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受力截面优良,减荷构件便于运输和灵活排列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证据1为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组合芯模”的实用新型专利。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被诉决定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

王军艇上诉称,“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这是一个技术特征,不能拆分。

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所谓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了一个技术特征。

经查,凸沿及其连接固定插件的作用为加固和连接作用,其中“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能够起到加固盒体的作用,“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能够起到固定连接扣合后的上下盒构件的作用,两者的作用是相对独立的。

原审法院将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认定为两个技术特征并无不当。

另外,证据1说明书实施例2载明:“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等”,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模瓦联接处指的是上、下模瓦扣合联接处,档板底部四周边缘为扣合联接处,加强边框设置在档板底部四周边缘外沿以便于模瓦之间的配合联接,而并非仅指实施固定联接方式的联接区域。

模瓦与档板形成整体后其四周边缘为加强边框,其在位置、结构与功能上均与本专利的凸沿相当。

原审法院认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并无不当。

即使如王军艇所言,证据1的加强边框没有形成四周包围的凸沿,但这种结构的凸沿也已被证据2的附图3公开。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

证据2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的发明专利,其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内模方案一,内膜的箱体内上下底板上均设置纵横交错垂直相交的加强肋;

侧板竖向在中间部位设置加强肋。

四角预留四个圆孔用于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以限制上下箱体的水平位移。

证据2附图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箱体内模,其中具有盒顶板、侧壁板构成开口盒的上下组合内模之间通过四角预留圆孔在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相互连接,其公开了上下内模之间拼接时在四角定位的技术,给出了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处”的技术启示。

故,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并无不当。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凸沿上设有固定孔,王军艇认为,本专利中的固定孔是为了实现可能的将盒单体之间连接成筏片的连接件的预留孔,证据1中的孔是钢钉、射钉等连接时设置在加强边框时产生的孔,并非本专利的固定孔。

但证据1说明书实施例2载明:“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的相互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等”固联,在此基础上,加强边框上设有固定孔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3、6-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因此,在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基础上,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6-1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中引用权利要求1-3、6-14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王军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军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专利号:20092001xxxx.7)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判断。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王军艇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创造性判断、技术特征的划分。

裁判观点 1.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2.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了一个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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