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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11号
案件名称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军艇;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广,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富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王军艇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4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军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357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依法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1.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其可以分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两个技术特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的“附件III-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附件III-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判决中认定的“附件III-5附图2能够给出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的技术启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无论是附件Ⅲ-8还是附件Ⅲ-9均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三、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附件Ⅲ-9并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四、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创造性。

五、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附件Ⅲ-10、附件Ⅲ-11、附件Ⅲ-12以及附件Ⅲ-14中均未公开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肋,也没有公开圆弧状的顶板。

六、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同样具备创造性。

七、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同样具备创造性。

八、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同样具备创造性。

九、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附件Ⅲ-8是一篇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即便可以,附件Ⅲ-8的视图中也并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

十、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双层盒构件在靠近下板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四个拐角处设有支腿。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同样具备创造性。

十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双层盒构件在现浇板中间隔或紧密纵向排列为相互平行的长条状。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同样具备创造性。

十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是对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双层盒构件在现浇板中间隔双向均匀排列。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同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南通三建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王军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王军艇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 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王军艇,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专利号:20092001xxxx.2),申请日:2009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12月2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包括填充减荷盒单体,钢筋,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为包括盒顶板和盒侧壁板的开口盒,该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与盒侧壁板为一个整体,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该凸沿的拐角设有连接固定插件,该凸沿上设有固定孔,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通过连接固定插件扣合为双层盒构件,混凝土包裹填充减荷盒单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上有均匀排列的凸块,该盒顶板四个拐角处的凸块上有连接固定插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上有均匀排列的凸块,该盒顶板四个拐角处的凸块上有连接固定插件,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凸沿上设有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其形状为倒V型结构或倒T型结构或倒U型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正投影面为方形或长方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盒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上设有凹槽。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为光滑的平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或盒顶板设有管线预留孔洞。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设有圆弧状凹槽。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盒构件在靠近下板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四个拐角处设有支腿。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层盒构件在现浇板中间隔或紧密纵向排列为相互平行的长条状。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层盒构件在现浇板中间隔双向均匀排列。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层盒构件通过固定孔由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整体为紧密或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单列长条形、矩形或方形。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2个或3个双层盒构件紧密或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4个或9个或16个双层盒构件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方形筏片。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减荷筏片为由6个或8个或10个或12个或14个或16个双层盒构件间隔或紧密和间隔排列的矩形筏片。

20.根据权利要求16至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在现浇板中双层盒构件、单列长条形减荷筏片、矩形减荷筏片或方形减荷筏片紧密和间隔混合排列。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减荷盒单体竖向高度为50-600mm,平面宽度小于等于600mm,平面长度小于等于1200mm。

22.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为铁丝或系带或调节扣或插头插孔结构。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该板中设有可穿透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侧壁板或盒顶板的水电暖管线或预留孔洞或预埋件。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板为单向密肋板、双向密肋板。

” 关于本专利的其他事实: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专利号为01140106.0的专利,公开了一种全封闭空腔型的空腔结构模壳,该空腔模壳在现浇板中的排布受到限制,由此形成的受力截面的受力能力不好,该封闭式的空腔结构模壳运输不方便,占用空间大,一次性运输数量少,运费高。

专利号为00203695.9的专利,公开了一种组合砼暗肋楼盖板,该盖板作为整体结构,运输也不方便,成本高,并且不能根据需要在现浇板中灵活摆放和设置减荷构件,现浇板的形状和结构单一,不能够满足不同场合和不同受力要求的需要。

本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部分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受力截面优良,减荷构件便于运输和灵活排列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该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可以根据不同的受力要求组合排布盒单体,并且该盒单体便于相互之间的组合和排布,组合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的现浇板厚度要求,同时,该填充减荷盒单体采用整体式结构,可以套装,便于运输,重量也较轻,进一步节约运输成本。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载明:该凸沿4上设有固定孔7,可以将组合的双层盒构件通过连接件链接为减荷筏片,在施工过程中,方便操作,又省时省力,可以提前组合减荷筏片,提高施工速度,降低施工难度。

二、对比文件 附件III-4:授权公告号为CN2916016Y,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砼的组合芯模”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欧阳文皇。

附件III-4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本实用新型是由2块或2块以上的模瓦1相互配合固联而成的封闭空心组合芯模,模瓦1的外沿设加强边框4、两端固联有档板3且与模瓦1形成一个整体。

芯模横断面几何形状可以是圆形、方形、多棱形、组合弧形或为曲面与曲面组合而成的异形结构。

实施例2,本实用新型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

所述组合芯模模瓦1之间的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或胶体粘接,或捆绑联接或其他方式固定联接。

附件III-5:授权公告号为CN101122153A,名称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

附件III-5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内模方案一,内膜的箱体内上下底板上均设置纵横交错垂直相交的加强肋;

侧板竖向在中间部位设置加强肋。

四角预留四个圆孔用于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以限制上下箱体的水平位移。

附件III-8:公开号为3370494,名称为“砼填充用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日,公告日为2004年5月26日,专利权人为邱则有。

附件III-9:授权公告号为CN101220686A,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

附件III-9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膜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上板(1)、周围侧壁(2)围成敞口的盆状构件,所述周围侧壁2上设置有竖向凹槽(3),竖向凹槽(3)下端无槽口,上端与横向的凹槽3相连通。

模壳构件上还设置有阴角(11)、倒角(12)、凹坑(13)、凸台模块(14)、凸条(15)、阳角(16)中的至少一个;

或者模壳构件上还设置有加强筋(17)、加强肋(18)、加劲杆(19)或加强索(20)中的至少一个;

或者周围侧壁(2)上与挑边(4)接触部位还设置有横向凹槽(3)。

附件III-10:授权公告号为CN2063961U,名称为“大型塑料建筑模壳”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1990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10月17日。

附件III-10公开了如下内容:壳体(1)内部为间隔100mm的等高密肋塑料加强筋(3)。

附件III-11:授权公告号为CN2206812Y、名称为“大型单向塑料模壳单片及组合式大型单向塑料模壳”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

附件III-11公开了如下内容:上面板(11)的下端面设有与其连为一体的相互交叉、垂直排布的形状为板状的侧平向加强筋(151)和正平向加强筋(152)。

附件III-1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6185Y,名称为“一次性六面体模壳”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

附件III-12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一次性六面体模壳,上横面为对称向上的拱形结构。

三、其他事实 在本案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6、8、9、10、1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

2018年4月25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一、关于5W113266案(请求人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5W113478案(请求人为南通三建公司),权利要求1、2、5-12以及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5-12以及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4、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5-2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和11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III-4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 王军艇认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属于能够相对独立执行一定技术功能,产生独立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组合,不可再分。

如果对其进一步拆分,拆分后的技术单元必然失去其在本专利中的功能、效果,比如拆分后的技术单元-四周边缘设置凸沿,不能执行“扣合为双层盒构件”的技术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是两个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技术特征“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整体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便于扣合为双层盒构件,其中“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能够起到方便上下盒构件扣合的作用,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能够起到固定连接扣合后的上下盒构件的作用,两者的作用是相对独立的,并非不可分割。

由此可见,上述特征“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其可以分为“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和“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两个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并无不当。

(二)附件III-4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以及“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 王军艇认为,首先,在附件III-4实施例2中没有关于档板底部边缘设置加强边框必要性的记载,加强边框仅仅设置在模瓦联接处外沿,而并未设置在档板底部边缘,因此附件III-4没有公开“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

其次,本专利中的固定孔是为了实现可能的将盒单体之间连接成筏片的连接件的预留孔,附件III-4中的孔是钢钉、射钉等连接时设置在加强边框时产生的孔,并非本专利的固定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首先,附件III-4已经公开其中的模瓦的外沿设加强边框,结合附图1可知模瓦与档板形成整体后其四周边缘为加强边框,该加强边框在位置、结构和功能上均与本专利的凸沿相当,即公开了本专利的凸沿;

其次,王军艇在口审时解释该固定孔“怎么使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本专利的固定孔包含附件III-4中的用于螺丝的固定孔,因此,附件III-4公开了本专利的固定孔。

关于附件III-4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原审法院认为,附件III-4说明书实施例2公开了“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等”,结合附图1的剖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模瓦联接处指的是上、下模瓦扣合联接处,即档板底部四周边缘,加强边框设置在档板底部四周边缘外沿以便于模瓦之间的配合联接,而并非仅指实施固定联接方式的联接区域。

可见,附件III-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

关于附件III-4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明确限定该凸沿上所设的固定孔与其他部件的连接配合关系及作用,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记载的“可以将组合的双层盒构件通过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可以理解为该固定孔的作用之一。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知晓,本专利中的固定孔可用于类似在拐角处连接固定插件,或可用于连接其他减荷盒单体以形成筏片,或可用于减荷盒单体抗浮等。

由此可见,该固定孔也将附件III-4中的用于螺丝的固定孔包含在内。

因此,附件III-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

(三)附件III-5是否能够给出“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的技术启示 王军艇认为,附件III-5附图2不存在凸沿这一结构,其明确给出的是,短钉设置在内模侧壁的四角处,绝非凸沿拐角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附件III-5已经揭示上下内模之间拼接时在四角定位的技术,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III-4的连接位置设置到“拐角”处,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原审法院认为,附件III-5附图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箱体内模,其中具有盒顶板、侧壁板构成开口盒的上下组合内模之间通过四角预留圆孔在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相互连接。

由此可见,其给出了上下内模拼接时在四角进行定位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将附件III-4中的固定联接方式设置在加强边框的四个拐角处。

因此,附件III-5附图2能够给出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III-4和附件III-5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王军艇认为,首先,附件III-8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即便可以,附件III-8的视图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其次,附件III-9中的竖向凹槽是设置在周围侧壁上的,从其附图中无法直接地、毫无意义地得出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从外观设计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一些信息,从附件III-8俯视图和立体图上可以明显看出盒顶板上两对边中心有凹槽,附件III-9亦公开了相应结构。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附件III-8公开了砼填充用模盒,根据其外观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技术信息,由俯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可知,在盒顶板上两对边中心设有凹槽,这是从其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

此外,附件III-9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结合附图12可知,周围侧壁上设置的竖向凹槽与盒顶板上的横向凹槽相连通,且横向凹槽大致在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位置处。

因此,在上述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所述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设置成凹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王军艇认为,附件III-9公开的凹槽属于盒侧壁板的一部分,而本专利中的垂直加强肋是独立结构,并非盒侧壁板的组成部分,且其公开的凸台、凸条、阳角结构均设置在盒侧壁板,而非在凸沿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附件III-9公开了所述竖向凹槽、横向凹槽和其他方向的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开口方形、开口长方形、开口梯形等,在模壳构件上设有凸台、凸条、阳角、加强筋等,周围侧壁上与挑边接触部位还设有横向凹槽。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容易得到相应技术启示。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凸沿上设有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其形状为倒V型结构或倒T型结构或倒U型结构。

加强筋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大盒体结构强度的技术手段,在附件III-9公开的模壳构件上设有凸台、凸条、阳角、加强筋,以及所述竖向凹槽、横向凹槽和其他方向的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开口方形、开口长方形、开口梯形的基础上,为了增强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盒单体凸沿上设置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将其形状设为倒V形结构或倒T型结构或倒U型结构,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III-9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附件III-9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王军艇认为,附件III-10、附件III-11、附件III-12和附件III-4均未公开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肋,也没有公开圆弧状的顶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附件III-10公开了一种大型塑料建筑模壳,并给出了壳体内部设置加强筋的示例;

附件III-11公开了模壳单片,设有相互交叉、垂直排布的形状为板状的侧平向加强筋和正平向加强筋;

附件III-12公开的六面体模壳上横面为对称向上的拱形结构;

附件III-4也公开了顶面为圆形、弧形等形状,上述公开的技术方案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筋。

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大盒体结构强度的技术手段,在附件III-10、附件III-11、附件III-12或附件III-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盒单体的结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填充减荷盒单体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筋,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附件III-10、附件III-11、附件III-12或附件III-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王军艇认为,附件III-8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即便可以,附件III-8的视图也没有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三建公司认为,从外观设计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一些信息,附件III-8公开了一种砼填充模盒的外观设计,从其俯视图和立体图上可以看出,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形成凹槽。

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将其设为圆弧状凹槽。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设有圆弧状凹槽。

附件III-8公开了砼填充用模盒,根据其外观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技术信息,由俯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可知,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形成凹槽。

而在附件III-8的基础上,将凹槽形状设为圆弧状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形状进行的常规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附件III-8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鉴于在本案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6、8、9、10、1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因此,基于上文中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8、9、10、1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军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军艇负担。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和1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和11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为名称为“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受力截面优良,减荷构件便于运输和灵活排列的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王军艇上诉称,“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并非最小技术单元,这是一个技术特征,不能拆分。

原审判决中认定的“附件III-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中认定的“附件III-5附图2能够给出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的技术启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所谓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了一个技术特征。

经查,“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整体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便于扣合为双层盒构件,凸沿及其连接固定插件的作用为加固和连接作用,其中“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能够起到方便上下盒构件扣合的作用,“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能够起到固定连接扣合后的上下盒构件的作用,两者的作用是相对独立的。

原审法院将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设置凸沿”、“凸沿的拐角处设置有连接固定插件”认定为两个技术特征并无不当。

另外,附件III-4说明书实施例2载明:“所述组合芯模的模瓦1联接处外沿设加强边框4,从而增强模瓦1的强度,也便于模瓦1之间的配合联接,固定联接方式可采用普通热熔焊接,或采用钢钉、射钉或螺丝等连接件6等”,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模瓦联接处指的是上、下模瓦扣合联接处,档板底部四周边缘为扣合联接处,加强边框设置在档板底部四周边缘外沿以便于模瓦之间的配合联接,而并非仅指实施固定联接方式的联接区域。

模瓦与档板形成整体后其四周边缘为加强边框,其在位置、结构与功能上均与本专利的凸沿相当。

原审法院认定附件III-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盒侧壁板底部四周边缘为凸沿”并无不当。

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该凸沿上所设的固定孔与其他部件的连接配合关系及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可以将组合的双层盒构件通过连接件连接为减荷筏片”可以理解为该固定孔的作用之一。

由此可知,本专利中的固定孔可用于类似在拐角处连接固定插件,或可用于连接其他减荷盒单体以形成筏片,或可用于减荷盒单体抗浮等。

该固定孔将附件III-4中的用于螺丝的固定孔包含在内。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附件III-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凸沿设有固定孔”并无不当。

附件III-5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盖”的发明专利,其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内模方案一,内膜的箱体内上下底板上均设置纵横交错垂直相交的加强肋;

侧板竖向在中间部位设置加强肋。

四角预留四个圆孔用于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以限制上下箱体的水平位移。

附件III-5附图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箱体内模,其中具有盒顶板、侧壁板构成开口盒的上下组合内模之间通过四角预留圆孔在拼接时插入短钉之类相互连接,其公开了上下内模之间拼接时在四角定位的技术,给出了将连接固定插件设置在“凸沿拐角处”的技术启示。

故,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III-4和附件III-5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并无不当。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两对边中线为凹槽。

附件III-8公开了砼填充用模盒,根据其外观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技术信息,由俯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可知,在盒顶板上两对边中心设有凹槽,这是从其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

附件III-9亦公开了相应结构。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凸沿上设有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其形状为倒V型结构或倒T型结构或倒U型结构。

加强筋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大盒体结构强度的技术手段,附件III-9公开了所述竖向凹槽、横向凹槽和其他方向的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开口方形、开口长方形、开口梯形等,在模壳构件上设有凸台、凸条、阳角、加强筋等,周围侧壁上与挑边接触部位还设有横向凹槽。

为了增强填充减荷盒单体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盒单体凸沿上设置连接盒侧壁板的垂直加强肋,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筋。

设置加强筋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大盒体结构强度的技术手段,在附件III-10、附件III-11、附件III-12或附件III-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盒单体的结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填充减荷盒单体顶板为圆弧状,盒顶板内侧或外侧带有环形或放射状的加强筋,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减荷盒单体的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设有圆弧状凹槽。

附件III-8公开了一种砼填充模盒的外观设计,从其俯视图和立体图上可以看出,盒顶板及盒侧壁板四角向盒内侧形成凹槽。

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将其设为圆弧状凹槽。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

王军艇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6、8、9、10、1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因此,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8、9、10、12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3、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5-1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王军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军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11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专利号:20092001xxxx.2)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判断。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王军艇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创造性判断、技术特征的划分。

裁判观点 1.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2.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了一个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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