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8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乡当好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宝莲新村十一巷15号丰乐园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DBW1P。
经营者郑丽芬。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