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05号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容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容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6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