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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576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荣便利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76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荣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首富商城****。

经营者:翟世光。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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