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月圆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张家官庄二村。
经营者: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月圆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