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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4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1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新天地购物城1120号商铺。

经营者:汪谏奕。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经营者:汪谏奕。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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