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4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1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新天地购物城1120号商铺。
经营者:汪谏奕。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经营者:汪谏奕。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城关新天地中和休闲服装店、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