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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王天保、曾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93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王天保、曾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保;曾国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93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杰,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保,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曾国权,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与被告王天保、曾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天保、曾国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王天保、曾国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梅兰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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