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81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钦,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宾瑜,女,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宾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14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傅宾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