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666号原告:常州唯一保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平,总经理。
原告常州唯一保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一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格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唯一公司诉称,原告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持有人,核定使用范围为33类黄酒等,具有较高知名度。
圣格亚公司生产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由圣格亚公司开设的店铺“美酒汇”中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合理开支。
被告圣格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寻梦公司系电商平台,并无商标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依据该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圣格亚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唯一公司称寻梦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但唯一公司对其并没有具体的侵权行为指控。
唯一公司指控圣格亚公司实施了生产以及销售行为,但在案证据无法显示圣格亚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实施了销售行为,寻梦公司与圣格亚公司被控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
因此,寻梦公司并非本案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
唯一公司选择无具体被控侵权行为的寻梦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唯一公司主张圣格亚公司构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行为,故本案应当由圣格亚公司住所地所对应的法院即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