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飞鹅二路谷埠街国际商城F座地下负一、二、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5235634E。
法定代表人:聂建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