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7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明阳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蓝色港湾****1-15.**。
经营者:张大明。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明阳生鲜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