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03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御典饮品店。
住所地:深。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用代码:92440300L909408155。
经营者:李春福,男,户籍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御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御典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御典饮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