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9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明哲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当涂路格兰云天花园33#楼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TMF7P71。
经营者:王全成,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明哲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审判员 张 洁 人民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妍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