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89号原告:郑伟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米美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汝好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郑伟基与被告中山市米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汝好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4日立案。
原告郑伟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伟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