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5号原告:陈约莎,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牌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约莎与被告广州天牌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约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约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约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