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39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88号4栋1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正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傲游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正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徐瑾,傲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傲游公司支付知识产权收购款项15万元;
2.傲游公司向正壹公司赔偿损失(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损失的千分之一为利率,期限为自2017.2.27至实际给付日;
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损失的千分之一为利率,期限为自2017.4.13至实际给付日);
3.傲游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事实理由:2017年2月20日,正壹公司与傲游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收购协议》,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傲游公司需向正壹公司支付20万元转让款,傲游公司已经支付了其中5万元,尚余15万元未支付,正壹公司在追索上述费用中,支出了律师费15000元,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该笔费用也应由傲游公司负担。
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傲游公司答辩称: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第二笔、第三笔合同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请求法院驳回正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傲游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涉案合同解除;
2.正壹公司向傲游公司返还合同款5万元。
事实理由: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正壹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即2017年2月25日之前,开始知识产权的过户流程办理,正壹公司迟迟不予履行,并在沟通中认为知识产权过户是第三笔款项对应的义务。
正壹公司提交的对应第一笔款项的义务内容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正壹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傲游公司的签约目的无法实现,先期投入无法收回,故提出反诉。
反诉被告正壹公司答辩称:正壹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完成交付义务,对方在收到正壹公司的通知后,拒不向正壹公司提供办理过户的手续,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傲游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傲游公司(甲方)与正壹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1.收购标的、对价1.1收购标的各方同意,甲方本次收购的标的为附件一所列的各作品之全部知识产权以及其对应的未来收益权。
(以下单独或合称“交易标的”,具体以附件一所列明为准)。
1.2对价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约定,甲方收购交易标的,支付的总对价为265万元。
其中,245万元用于抵扣己支付的游戏制作费用,甲方不需再次支付,该245万元游戏制作费用对应的游戏版本包已验收合格并交付成果;
剩余20万元根据本协议第1.3条的约定分三笔支付。
1.3对价支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的条件如下:(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标的清单中对应项目之美术资源,程序工程代码,策划文档,数值文档等项目内容进行审验。
审验标准及流程如下:乙方须确保所提交代码、美术、策划文档等内容的完整性,以供甲方继续开发。
审验过程通过邮件往来的方式全程公示,甲乙双方需共同积极配合。
(甲方指定的邮箱为:qiumin@maxthon.net,乙方指定的邮箱为;gaoyili@zlgame.com)甲方应在收到相关资料5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在签收时间内审验完毕并提出反馈意见,视为审验合格。
甲方审验无误后5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
(2)自签订本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积极办理交易标的的知识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过户为:手机游戏《废墟》的相关知识产权及文档,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著作权等),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
(3)甲方对交易标的审验完毕且乙方办理完交易标的的过户手续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5万元。
(4)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发票并妥善送达甲方,发票经甲方工作人员接收后或交邮后,即视为已经将发票交付给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款项支付义务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因国家法律规定等原因,某项交易标的无需(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具乙方享有该项交易标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原始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并向甲方签署符合本协议附件2内容的转让声明书。
甲方收到该项声明书并审验无误后,视为乙方履行该项过户义务。
6.违约责任a.任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其他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方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纠正违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及时地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发生损害,违约方应对守约方作出补偿。
b.如违约方不能依据前款的约定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因违约遭受的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
c.若甲方逾期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赔偿乙方损失。
10.通知10.1除本协议和附件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或请求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于收到之日起生效(除非该通知规定了一个较晚的生效日期),书面通知必须由含收件确认的快递形式送达,或由要求回邮及回函的挂号邮件送达,或由签名的电子邮件送达。
涉案合同附件一:交易标的清单,记载如下内容:手机游戏《废墟》,美术资源、程序源代码、策划文档、商标、软件著作权。
涉案合同附件二:权利转让声明书样本。
201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与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进行沟通,聊天记录中,双方讨论了程序运行问题,以及付款问题。
2017年3月6日,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称,肯定打款的,我验收完了,今天也收到快递了,次日,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称,5万已经支付,10万的费用正与公司沟通。
2017年3月28日,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向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转发了傲游公司“关于游戏项目建议补充文档”的邮件,建议文档内容包括:设计文档(1)系统的架构设计,服务横向扩展设计,数据库设计等;
(2)服务组件设计,包含的组件,组件的功能,互相的关系,通信方式,通信过程等;
(3)客户端与服务器通信过程描述,在初始化阶段、连接保持阶段的通信过程及各组件的协调处理过程等;
(4)安全性设计,防黑防作弊设计等;
(5)客户端模块设计。
服务器部署文档(1)描述系统运行环境、软件版本;
(2)需要配置的信息,包括必须配置和可选配置的内容及含意;
(3)需要运行的服务列表,各服务的功能,是否要对外服务端口,如何验证工作正常等。
客户端配置文档(1)Unity版本;
(2)各个核心模块的使用说明的概要介绍以及相互的关系,比如网络模块,游戏控制模块,UI(每个模块至少包含核心类的介绍);
(3)从进入游戏到战斗的流程中,各个模块如何调用,就比方说加载battlescene的逻辑;
(4)如何扩展现有模块以添加功能,比方说我加入一个新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我在哪个位置添加美术资源,动画,使用哪个组件等;
(5)打包所需要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注意要分平台(至少ios和android);
(6)是否采用了热更新技术?
如果有,请说明使用了哪种;
(7)资源的版本如何控制?
新的资源如何加入?
(8)使用到的相关插件,工具的简要介绍。
日常维护文档(1)各服务日志的位置,日志的分类,每种日志的含义(特别是出错信息及处理对策)(2)服务管理监控工具的使用,如何查看服务异常,负载压力,用户量,连接数等信息(3)GM管理工具的使用(作用、命令行参数等),如添加金币物品、发布公告等。
2017年3月28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回复邮件,附件内容包括:《Wreckage说明文档》《补充说明》,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回复要求根据上述分类拆分对应文档。
2017年3月29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回复邮件,附件包括《服务器配置文档》《客户端配置文档》。
2017年3月30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回复,称没有设计文档;
服务器部署文档请见《服务器配置文档》;
客户端配置文档的内容,没有使用热更新,其余部分详见文档,都有了,每种资源都有相应的目录,找到旧的资源点选一下就看到了;
日常维护文档暂时还没回复。
邮件附件包括:《客户端配置文档》《网络、数据说明》《战斗部分说明》《UI说明》《打包流程》《服务器配置文档》《功能代码简介》《开发版本及插件》。
2017年3月31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向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发送邮件,附件内容为《服务端日志及工具》。
2017年4月5日,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将3月30日、3月31日邮件附件打包发送给傲游公司工作人员邱敏,并在邮件中称日常维护文档见《服务端日志及工具》。
2017年4月11日,傲游公司的对接人员更换为杨彬,正壹公司高一立通过邮件向傲游公司工作人员杨彬发送《服务器配置文档G》以及《客户端配置文档G》,傲游公司工作人员杨彬于2017年4月14日回复:“已确认”。
在涉案合同相关讨论组中,傲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彬与正壹公司的工作人员高一立进行沟通,双方讨论了技术交接工作,2017年4月12日,正壹公司称:“文档解决了我们好尽快开始下一步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2017年4月17日,傲游公司称,后期还有好多没交接完……目前技术部分基本交接了。
正壹公司称,根据合同的话第一二笔就是技术部分交接完了行了,然后技术部分过了我们才能开始办知识产权已交,这个是第三笔的事情了……软著和商标已经办了,只需要移交给你们就行了……因为技术部分没审过的话,我们提前办理移交也没用。
此后,正壹公司一直向傲游公司催要合同款,2017年4月24日,正壹公司称,合同上写的是审过了就付第二笔款,之前如果不是说明文档出了问题的话。
2017年5月3日,傲游公司询问,游戏文档全部给全了吗?
正壹公司回复,全部给了,都是审过了的,后来过的都是说明文档,是之前合同上没写的额外增加的。
后续双方就文档交接的流程重新确认。
正壹公司称,上次确认的是那2个说明文档。
主要提交的是三个东西:美术资源,工程代码和策划文档。
2017年5月19日,傲游公司询问能否优惠,并称:目前,看了一下,资料都给了,但是,这个东西,比较要能正常运行是不是。
后续双方就文档问题继续沟通。
2017年5月23日,傲游公司工作人员杨彬向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发送消息,该消息主要内容是:(1)未说明需要配置的信息,包括必须配置和可选配置的内容及含义;
(2)部分内部端口未列举,未说明需开启的外部端口,未说明端口对应的程序名,未说明如何验证工作正常(日志)。
还包括2017年3月28日邮件中的设计文档内容。
正壹公司回复称,设计文档的内容已经沟通过了,没有这个东西,配置信息、端口说明在发送的《服务器配置文档G》以及《客户端配置文档G》中。
2017年6月14日,正壹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峰与傲游公司沟通,交流文档交接问题,傲游公司称,正壹公司的文档还是太粗糙,很多需要的内容都没有,回头我们技术会再具体给出需求……移交的结果是我们可以进行后续的开发……为了保障这个结果,确实得补出来。
2017年6月15日,傲游公司工作人员杨彬向正壹公司工作人员高一立发送消息,该消息中删去了设计文档的内容,并将配置信息及端口的两个问题重新发送,称按现有的说明系统无法工作。
2017年9月15日至19日,正壹公司告知傲游公司:“你好,我们现在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贵方提供以下资料:商标转让……著作权转让……”等内容,经双方协商,商标转让中的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原件,著作权转让中的转让信息采集表、转让协议,由正壹公司提供。
傲游公司询问商标转让中商标代理委托书的写法,正壹公司回复称代理公司有模板,如果代理公司代办,需要费用,并表示可以谈价钱。
傲游公司回复好的。
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4日,《Survived》游戏软件[简称:废墟]V1.0著作权登记,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显示著作权人为正壹公司。
2017年3月27日,商标“Wreckage”初审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2017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申请人为正壹公司。
再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申请须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指南》,均在第11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
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及其附件、邮件、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中,各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已有明确约定。
其中,第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为:傲游公司对正壹公司提交的项目内容审验无误后5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
第二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为签订涉案合同5个工作日内,正壹公司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傲游公司向正壹公司支付10万元。
从约定内容看,并不意味着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必然早于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两笔款项对应的付款条件,在时间上应是独立的。
对双方的履行情况所对应的款项,应分别讨论。
关于第一笔款项。
首先,正壹公司应交付的内容,根据涉案合同及附件1的约定,应指《废墟》游戏的美术资源、程序源代码、策划文档,并且,正壹公司应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以供傲游公司继续开发。
其次,傲游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验结果,若未在签收时间内审验完毕并提出反馈,视为审验合格。
再次,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傲游公司并未就美术资源、程序源代码的交付问题与正壹公司进行沟通,双方一直沟通的问题为文档交付。
在2017年3月,正壹公司与傲游公司的对接人沟通时,傲游公司称已经验收完了,会进行打款。
在傲游公司更换代理人后,双方就文档问题继续沟通,傲游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正壹公司发送的文档问题中,所称的问题为服务器端配置信息、端口、验证等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本院认为,在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已经明确记载了提交内容的名称时,应严格按照约定判断正壹公司的交付行为。
通过双方的沟通,策划文档与说明文档、技术文档并不相同,自2017年3月底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双方所讨论的文档,并非策划文档,傲游公司在聊天记录中也称,“你们的文档还是太粗糙了,回头我们技术会再具体给出需求”,根据傲游公司提及的相关问题,此阶段傲游公司要求正壹公司交付的文档应为说明文档、技术文档。
因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正壹公司已经向傲游公司提交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代码、美术资源、策划文档,傲游公司也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
双方在此阶段并无违约行为,傲游公司所称正壹公司并未完成交付义务,第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笔款项。
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对此约定为:签订涉案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正壹公司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傲游公司支付10万元。
正壹公司主张,该约定并未体现双方履约有先后顺序,也未约定需要同时履行,因此,傲游公司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第一笔及第三笔款的合同表述中,明确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对第二笔款则并未约定,可见双方对此笔款项并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同时履行;
从合同流程看,如果本笔款项为先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款项,则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被第一笔及第二笔款项的条件所涵盖,并无约定之必要。
因此,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中,双方合同履行义务相互独立,傲游公司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傲游公司应当在涉案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
傲游公司主张,结合涉案合同的签约目的及上下文的文义解释可知,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约定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应当由正壹公司积极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傲游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从文本内容看,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并未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
从合同的有关条款看,涉案合同第1.3条第(1)款及第(3)款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先后履行顺序,在此基础上,第(2)款未明确约定先后顺序的情形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关于所称“签订本协议的5个工作日”,应当是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及付款两部分义务的履行期限。
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中,正壹公司与傲游公司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正壹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傲游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双方履行时间并无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中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本款中,正壹公司的义务是在5个工作日内积极办理过户手续,所谓“积极办理”,其含义应与涉案合同第1.3条第(3)款中所称“办理完交易标的的过户手续”有所区别,一方面,由于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整理现有登记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存在现实的难度;
另一方面,既然涉案合同第1.3条第(3)款明确使用“办理完”的表述,“积极办理”一词就应当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为正壹公司向傲游公司表明其开始办理过户事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壹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2月27日之前,并未向傲游公司表明其开始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手续,直至2017年9月15日,正壹公司方才明确向傲游公司表示,其“现在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傲游公司配合,该表示应当视为正壹公司的“积极办理”。
因此,傲游公司在正壹公司积极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有权拒绝正壹公司的付款请求。
而2017年9月15日后,由于正壹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所约定的履行义务,傲游公司应当履行其相应的付款义务。
傲游公司对该笔款项未予支付,除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外,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三笔款项。
涉案合同第1.3条第(3)款对此约定为:正壹公司完成交易标的过户手续并且傲游公司对交易标的审验完毕,上述两条件同时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傲游公司向正壹公司支付尾款5万元。
由于傲游公司对交易标的审验无误是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在第一笔款项付款条件已成就且傲游公司已经支付的情形下,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尚余完成交易标的过户手续。
涉案合同第1.3条第(2)款中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过户为《废墟》的相关知识产权及文档,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著作权等。
并不存在商标著作权,此处应指商标权。
正壹公司应当完成《废墟》软件著作权转让及相关商标权转让手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废墟》软件的著作权已完成登记,登记证书中显示著作权人为正壹公司;
《废墟》软件的相关商标“Wreckage”已经初审公告,申请人为正壹公司,两项权利的权利人仍为正壹公司,可见,正壹公司并未完成知识产权过户手续。
正壹公司主张,知识产权过户手续应由傲游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过户登记,由于傲游公司故意不予办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申请须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指南》中,对于以受让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登记的方式有两种,其中B类可以由受让方或转让方发起,本案中,双方并未沟通采取何种登记方式。
其次,根据双方约定,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的履行方为正壹公司,傲游公司仅需承担一定的协助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已经明确商标转让申请书,著作权转让信息采集表、转让协议由正壹公司提供,但是正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申请书、协议文本已经拟稿且向傲游公司发送。
最后,正壹公司办理过户的范围包含软件著作权及相关商标权的转让,但是本案中,正壹公司仅就著作权转让部分,主张傲游公司存在故意不予办理的情形,对商标权转让应由傲游公司启动的理由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正壹公司作为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在其并未完成知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形下,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将办理过户手续的各项工作完成,后续工作必须由傲游公司启动,并且正壹公司已经将此情况告知傲游公司等。
但综合双方的沟通内容,正壹公司并未完成其合同义务,亦不能证明傲游公司故意拖延。
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正壹公司无权要求傲游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傲游公司主张,由于网络游戏软件的升级迭代及玩家口味的变化,特定游戏游戏的热度往往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正壹公司的拖延导致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故涉案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予以解除。
对此,本院认为,对傲游公司而言,涉案合同的目的即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并在接收手机游戏《废墟》的源代码、美术资源的等标的后,可以继续开发并运营游戏。
本案中,正壹公司并未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傲游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正壹公司发出催告,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的情形。
傲游公司所主张游戏热度已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实际上,正壹公司仍为手机游戏《废墟》的著作权人及相关商标权的权利人,涉案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
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情形。
此外,涉案合同第1.3条第(3)款中,并未约定正壹公司完成知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傲游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正壹公司已经超出办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的合理期限,因此,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正壹公司并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综上,傲游公司并无解除权,无权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也无权要求正壹公司返还合同款。
涉案合同仍然具备履行基础,双方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涉案合同第6c条约定,傲游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赔偿正壹公司损失。
傲游公司应于2017年9月15日支付第二笔合同款,故其应向正壹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
正壹公司还主张傲游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根据涉案合同6b条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逾期支付第二笔款项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含律师费。
由于正壹公司在与傲游公司的沟通中,一直催要合同款,并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傲游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傲游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因此,正壹公司有权要求傲游公司支付律师费,为此,正壹公司提交了相应律师费票据。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合同履行行为,本院酌情确定傲游公司应向正壹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综上,正壹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傲游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元;
二、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
三、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成都正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网际傲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