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61号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