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464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纪世联华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民丰社区银丰路47号。
经营者:林茂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纪世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纪世联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