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4449号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之二2502、2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8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护忠,总经理。
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诉被告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星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陈晓航和被告迪克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星辉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注册商标为第G916545号。
事实和理由: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皇家西班牙人足球队是西班牙甲级联赛球队,拥有118年历史,在世界各地受广泛球迷的欢迎。
中国球员武磊转会该俱乐部后,出色的赛季表现,进一步提升了球队在我国国内的知名度。
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RCDESPANYOLDEBARCELONA”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第41类,注册号为:G916545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并获得中国商标局的批准,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4月12日,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号为G916545号的“RCDESPANYOLDEBARCELONA”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维权的权利授权给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2019年4月16日,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可以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法律行动。
原告发现,被告在第三人运营的“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上所开设的“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店铺未经许可,出售印有“RCDESPANYOLDEBARCELONA”商标的球衣。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采取了公证保全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迪克斯公司辩称,一、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目前处于濒临破产状态。
1.被告销售的服装不足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商标侵权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其一,被控侵权者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使之发挥了商品来源识别作用;
其二,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相似;
其三,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相似;
其四,被控侵权使用形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故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应以是否造成市场混淆为核心;
2.被告目前处于歇业即将破产状态,没有进行任何的商品销售行为。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应予驳回。
二、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20万元和维权费用1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为商标专用权被侵权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假如被告最终被认定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的服装也只有4套,按照每套35元的售价,除去成本,被告仅获利40元,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大相径庭,应予以驳回;
2.原告所称1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在哪方面的支出。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假如被告真的侵权了,那原告的维权成本远不需要达到1万元的程度。
原告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是在2020年1月13日,而公证时间是在2020年1月10日,结合原告作为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的授权维权人,其在维权过程中,肯定不单止针对被告,所以发票应该是误导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
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REALCLUBDEPORTIVOESPANOLDEBARCELONA,S.A.D(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第G91654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女式、男式和儿童成衣;
鞋子和帽类制品;
服装;
无边软帽(截止)。
有效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9日。
REALCLUBDEPORTIVOESPANOLDEBARCELONA,S.A.D出具一份《商标授权证明》,授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并就涉嫌侵权、假冒该授权商标的行为、产品进行维权,授予的权利包括被授权方可基于自身及关联公司运营之需要,使用授权商标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其他第三方将授权商标使用在产品、名称上,或在有关产品的各种宣传、推广资料中使用授权商标。
在打击侵权和维权方面,授权方独家授予被授权方对发现任何侵犯授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对该等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打击、维权,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采取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法律行动。
在授予的权利和打击侵权和维权项下为独占性授权,且可转授权或分授权。
授权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长期,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该授权经过公证认证。
2019年4月16日,鉴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就“”商标在第25、41类已经获得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享有授权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分授权、转授权等权利,其拟授权星辉公司即本案原告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商标,并就涉嫌侵犯、假冒、销售该授权商标的行为、产品进行取证和维权。
授予的权利包括授权方非独家授予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有权使用授权商标,维护授权商标及授权方的商业形象。
并对发现任何侵犯授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或联合授权人对该等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打击、调查取证、公证等;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与授权方共同采取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述、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法律行动。
授权性质为可撤销的非独占性授权,且不可转授权。
授权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长期。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2020年1月10日,星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舒婷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为收集证据,申请办理相关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舒婷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操作,打开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点击进入页面,在网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登录该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并点击进入,在页面搜索栏输入“西班牙人球衣”,点击“搜本旺铺”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中的产品图片,点击“公司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进入黄页→”浏览相关页面。
杨舒婷对相关网页依次进行截屏,取得网页截屏图片42张。
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成交记录为4套。
通过比对(图片附后),被诉侵权产品的右上部分标识“”为环形,环形外圈有西班牙文字“RCDESPANYOLDEBARCELONA”,环形内有三条蓝色斜杠,环形上方有皇冠图案,外面有蓝色的弧线包围,与星辉公司的权利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基本一致。
星辉公司的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图形下方为西班牙文字“RCDESPANYOLDEBARCELONA”。
迪克斯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标识为球队的队徽,不是商标。
星辉公司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包括大量关于武磊加盟皇家西班牙人俱乐部的相关报道,证明该俱乐部在中国的知名度。
同时还提交天猫官网截图主张其正品球衣价格为499元/件。
迪克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新百佳批发市场档口拿货,其非生产厂家,一共拿了4套,20元一套,一套卖30元,已经没有库存,且进货的衣服都没有带队徽,但未提交进货单据。
其提交一份网页打印截图,主张其总共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4套。
星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迪克斯公司是做批发的,存在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产品可能,其陈述的销量不足以反映真实销量。
星辉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以及公证费1200元,提交了公证费票据。
另查,1688批发网是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市场,经营范围为各种批发。
迪克斯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鞋批发、帽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权属查询结果、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授权证明、商标维权授权证明、网页截图、(2020)粤广南粤第82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REALCLUBDEPORTIVOESPANOLDEBARCELONA,S.A.D(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G916545号商标的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将涉案注册商标授权给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独家授权该公司对发现任何侵犯授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单独对该等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在具体维权方式上允许授权第三方采取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法律行动,星辉互动娱乐公司基于上述授权将相关权利转授权给星辉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授权合法有效,故星辉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迪克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迪克斯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迪克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为球衣,在球衣右上方使用“”标识,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形状、颜色、构图等组合整体视觉上一致,且该图形也是该商标的注册人所拥有球队的队徽,属于该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极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球迷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迪克斯公司也未提交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迪克斯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星辉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的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迪克斯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迪克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对于星辉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星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迪克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迪克斯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星辉公司虽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的知名度,但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俱乐部的知名度也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院认为星辉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为25-35元,成交量为4套,金额较小;
3.维权的合理费用,星辉公司有进行公证并有律师出庭。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迪克斯公司因侵犯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15000元,星辉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66元,被告广州迪克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