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591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上海如海超市鹿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591号
案件名称4591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上海如海超市鹿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上海如海超市鹿苑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59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上海如海超市鹿苑加盟店,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银苑中路36号。

经营者:陈兆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粒洲,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上海如海超市鹿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