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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林英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8468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林英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林英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1846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东,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英沛,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娟,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系被告林英沛亲属。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诉被告林英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生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东,被告林英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生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含:(1)停止在门店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使用“”字样的行为;

(2)停止在店内的装饰、装修、装潢、饮品外包装、包装袋、面巾纸、员工服装、设备、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字样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生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生根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

2012年9月14日,原告生根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786233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服务项目,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原告生根公司将注册号为第7862330号“”商标用于餐饮服务,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1656家“”品牌奶茶饮品店,该品牌自2011年进入市场至今,一直被持续使用于奶茶饮品和饮品店的经营,经过原告生根公司的长期推广和广泛使用,“”注册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2017年11月30日,商标权利人楼更深与原告生根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上述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授权给原告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授权原告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且所得权益归于原告生根公司。

2018年8月1日,原告生根公司委托汪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经营的标有“”标识的店铺,以14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标识的饮料两杯,后公证人员对该店铺标有“”等众多标识进行拍照,对饮料杯进行封存。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林英沛辩称,被告林英沛于2018年6月27日已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于辉,并在同日与房东终止租用合同。

从2018年6月28日起,该店铺的经营者系于辉,故经营“一点点”系案外人于辉的行为,与被告林英沛无关,被告林英沛已于2018年7月18日在于辉处取回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确幸饮品店的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生根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是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楼更深与生根公司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约定:楼更深将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授权给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授权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且维权所得权益归于生根公司。

生根公司为证明其经营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向本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1點點”门店数统计表、单店加盟咨询说明及各地区门店通讯录等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68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8月1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附近龙洞步行街内的“垚燚1點點”(“佳通数码”店铺旁),销售饮料两杯(单价人民币7元)。

付款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一点点广州机场路店”。

该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该商铺的门头招牌上、商铺内的产品价目表灯箱、员工服装上以及产品杯子上均印有“”标识。

林英沛确认公证书中所示店铺系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1号自编龙洞商业广场G栋15号A1,但辩称该店铺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案外人于辉经营。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饮料杯两个。

在饮料杯的杯身和杯盖上均标有“垚燚1點點”字样,杯盖上贴有白色标签,标签上亦标有“垚燚1點點”字样。

为证明涉案店铺实际由案外人于辉经营,林英沛提交了店铺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组证据。

上述转账记录截图显示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8817于2018年6月27日接收于辉付款转账共59200元;

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微信名为“小鱼儿”的微信用户聊天,2019年6月27日双方协商交接店铺及借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内容。

另查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确幸饮品店于2018年3月21日注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林英沛,经营范围为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销售,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1号自编龙洞商业广场G栋15号A1。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前往上述地址查询,涉案店铺已不再继续经营。

2020年3月25日,该饮品店经工商核准注销。

本案中,生根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14元、公证费800元、交通费及差旅费8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3814元,并就购买侵权产品费、公证费、交通费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其他费用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生根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公证书、发票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楼更深是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生根公司根据其与楼更深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取得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楼更深并明确授权生根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故生根公司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

被控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项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681号《公证书》载明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附近龙洞步行街内的涉案商铺的店铺招牌、商铺内的产品价目表灯箱、员工服装上使用的“1點點”标识和饮料杯杯身和杯盖上突出使用的“1點點”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视觉效果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为该商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生根公司或者与生根公司有特定联系。

林英沛当庭确认公证书所载的店铺位置与其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确幸饮品店的经营地点一致,本院确认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确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的事实。

林英沛作为该店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林英沛辩称其并非涉案店铺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林英沛作为从事餐饮的经营者,对于涉案商铺的行为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其不能提供与案外人于辉的书面合同,亦未能明确案外人身份信息,仅提交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店铺并非林英沛经营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涉案店铺确已停止被控侵权行为,故对于生根公司要求林英沛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由于林英沛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生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生根公司获得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时间、林英沛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再结合生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购买侵权商品及聘请律师等事实,酌情认定林英沛赔偿生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英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林英沛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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