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58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金苏客隆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人民东路91号。
经营者:陈雪娥。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金苏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